1. 我国核安全基本状况

  中国核安全为核能造福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群众幸福生活保驾护航。一是核安全保障体系渐趋完善,二是核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三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稳步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核工业体系,核能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污染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核技术在工业、农业、国防、医疗和科研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核安全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发展的生命线。我国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根本方针,贯彻纵深防御等安全理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了核安全。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取得积极进展。

2. 核安全法律、法规

  制定核安全法律和法规的主要目的可概括为六个方面:确立国家对核安全监管的法律基础;建立核安全监管机构并授予制定核安全法规及独立监管等职责和权力;确立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和营运单位安全责任制;为核事故应急、核损害赔偿等提供法律依据;确立核安全目标和基本要求;为达到上述要求提供指导。我国目前在核安全领域已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2部、行政法规7 部、部门规章27部以及核安全导则89部。这些法律和法规文件基本上覆盖了核安全监管的各个方面,在内容上与国际接轨,从而奠定了依法监管核与辐射安全的基础。

3. 我国核安全监管体制

  目前,我国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由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归口管理的国防科工局作为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管理的国家能源局作为能源主管部门,由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我国的核安全实行独立监管,核安全监管机构独立作出安全决定,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机构的干涉,当出现涉及核安全与核技术相关的重大风险时,其他利益相关者必须服从核安全监管机构独立和专业的判断。

(转自“核学会”)